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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7號

債權人
李寶玉
債務人
鐽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債務人
李建和即大展五金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鐽展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建和即大展五金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系爭票號E0000000號、E0000000號之支票係由「鐽展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有債權人提出之系爭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債務人李建和既未於上開支票上簽名而為發票人或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債權人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其清償票款自屬無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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