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兆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彤恩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