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 原告黃文弘即弘源企業社法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聲 請 人 黃文弘即弘源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黃文弘為弘源企業社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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