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聲 請 人 黃文弘即弘源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黃文弘為弘源企業社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