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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聲請人
黃文弘即弘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08 年6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黃文弘為弘源企業社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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