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聲 請 人 順興不銹鋼調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和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聲請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