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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順興不銹鋼調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聲請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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