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聲 請 人 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