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包蓓蓓(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益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至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影本(內容須清晰)。
2、被繼承人陳清燕之除戶戶籍謄本。
3、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4、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5、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6、請提出經嘉新國際有限公司核章之股票明細表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