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聲 請 人 包蓓蓓(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包蓓蓓(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陳報之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益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至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協議分配繼承上開公司股票之權利人為包蕾蕾(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