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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請人
包蓓蓓(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包蓓蓓(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陳報之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益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至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協議分配繼承上開公司股票之權利人為包蕾蕾(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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