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包蓓蓓(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包蓓蓓(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陳報之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益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至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協議分配繼承上開公司股票之權利人為包蕾蕾(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