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85號聲 請 人 信華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玉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影本。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