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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請人
勤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惟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無從逕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聲請人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聲請人如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則請表明持有系爭支票之經過,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提出受款人所出具「證明其業將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讓與聲請人,並已依法將系爭支票背書交付與聲請人」之切結書;或提出系爭支票之購票證明)。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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