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47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47號

聲請人
邱垂麟(即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尚未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5年7月9 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 年7 月9 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 年7 月9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 年1月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