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邱垂麟
-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楊富傑
- 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邱垂麟(即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47號展期清算事件之卷宗。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108年度司司字第147號清算事件在案,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債務人,為明瞭債務人清算情形,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7279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全國公告頁面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147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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