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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21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21號

聲請人
胡崑源(即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8年司司字第54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年9月20日止,現因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專利權所有權移轉尚未達成共識,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66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8年9月20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年9月20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年3月2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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