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李靜怡、鄭金圖
- 原告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 請 人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相 對 人 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 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業經登記在案。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8,00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借款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書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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