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61號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秀玲、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4000元)。 二、請提出內容清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聲請人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僅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登記清冊部分,非完整內容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