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06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李佩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志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桃園區富國段210 地號及6167、631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上開不動產附表三份(正本一份、繕本二份)。五、經查德州餐館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六、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七、請釋明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240 萬元之債權是否德州餐館有限公司已有未依約清償?若無符期限利益喪失之情形,上開擔保債權應不得併同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