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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82號

聲請人
興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素珍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於103 年10月2 日所立借款契約,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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