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022號聲 請 人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凡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秉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三、提出聲請狀補正凡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芳之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