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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022號聲 請 人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凡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秉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三、提出聲請狀補正凡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芳之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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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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