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140號聲 請 人 欣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國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票原本(聲請人於遞狀時,未一併提供本件票號CH335461、SR121857號本票背面影本,故請提出本票原本,並釋明已由上開本票受款人背書轉讓取得本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