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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3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37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佳琪即創眾工程行、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陳景立、虹旺工程有限公司、賴泓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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