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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6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602號

聲請人
翁嘉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啟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謝天祥、元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元祥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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