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3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固亞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効儒、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廷倫、賴沛晴、張敬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長固亞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張廷倫、賴沛晴、張敬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