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0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39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固亞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効儒、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廷倫、賴沛晴、張敬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張廷倫、張敬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