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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0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39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固亞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効儒、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廷倫、賴沛晴、張敬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相對人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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