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
- 聲請人
- 智庫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業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銘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附表中的利息起算日( 查台端所附本票,到期日為108年2 月28日,故利息起算日應為該日暨以後的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