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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

聲請人
智庫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業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銘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附表中的利息起算日( 查台端所附本票,到期日為108年2 月28日,故利息起算日應為該日暨以後的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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