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聲 請 人 智庫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業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銘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附表中的利息起算日( 查台端所附本票,到期日為108 年2 月28日,故利息起算日應為該日暨以後的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