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61號
- 聲請人
- 名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艾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