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4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庚營造有限公司、徐康翔、徐碧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宏庚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法定代理人從徐康翔變更登記為蔡佩樺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