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465號聲 請 人 貝里斯商雙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NI FITRIA(愛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請求標的金額。( 查台端所附之本票正本,票面金額應為肆萬零參佰貳拾元)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