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765號
- 聲請人
- 鉅弘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寶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芳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僅經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