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64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寶洋(原名:陳鋒陽)、宇伸企業有限公司、陳俊成、賴曉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