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64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寶洋(原名:陳鋒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