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323號聲 請 人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應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票正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