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39號聲 請 人 胡崇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