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39號聲 請 人 胡崇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