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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2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57號

聲請人
大業汽車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大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炫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相對人為正確之發票人「林炫棻」。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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