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2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98號
- 聲請人
- 邱偉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品寰、周湘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9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品寰、周湘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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