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62號聲 請 人 樂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政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舒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