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879號聲 請 人 騰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允豐、邦艾波醍娛樂有限公司、郭凱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邦艾波醍娛樂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