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91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蔡青蒨、蔡宗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