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115號聲 請 人 吳美娟即日晟汽車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玉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吳美娟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聲請人吳美娟即日晟汽車商行獨資經營之相關資料文件。 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