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2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饌餐飲店、張嘉雁、張鄧宜蓁、張國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真饌餐飲店組織型態是否曾為變更? 若有,係於何時變更?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