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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7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9號

聲請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相對人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45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4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面額合計新臺幣530 萬元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單為擔保,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107 年度存字第245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北地院107 年度存字第245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定期存單種類名稱   │定期存單面額│數量│存單號碼│
│    │                    │(新台幣)  │    │        │
│    │                    │            │    │        │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5,000,000元 │1張 │D001911 │
│    │有限公司楠梓分行之無│            │    │        │
│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            │    │        │
├──┼──────────┼──────┼──┼────┤
│ 2  │同上                │  100,000元 │3張 │G001851~│
│    │                    │            │    │G0018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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