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相 對 人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45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 存如附表所示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4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面額合計新臺幣530 萬元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單為擔保,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107 年度存字第245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北地院107 年度存字第245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 定期存單種類名稱 │定期存單面額│數量│存單號碼│ │ │ │(新台幣) │ │ │ │ │ │ │ │ │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5,000,000元 │1張 │D001911 │ │ │有限公司楠梓分行之無│ │ │ │ │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 │ │ │ ├──┼──────────┼──────┼──┼────┤ │ 2 │同上 │ 100,000元 │3張 │G001851~│ │ │ │ │ │G0018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