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聲請人
直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華
代理人
呂書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鉦泰建設有限公司間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仲裁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106 年度仲聲忠字第104 號),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斷確定在案,仲裁費用經判斷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四。本件聲請人共計支出仲裁費用新台幣(下同)331,579 元,相對人應負擔179,053 元。爰聲請依法裁定確定仲裁費用額等語。

二、按「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及調解書。」、「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庭裁定確定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仲裁判斷事件,聲請確定仲裁費用額,自應依上揭規定向原仲裁庭為之,其逕向本院提出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