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直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仲華
- 代理人
- 呂書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鉦泰建設有限公司間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仲裁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106 年度仲聲忠字第104 號),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斷確定在案,仲裁費用經判斷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四。本件聲請人共計支出仲裁費用新台幣(下同)331,579 元,相對人應負擔179,053 元。爰聲請依法裁定確定仲裁費用額等語。
二、按「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及調解書。」、「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庭裁定確定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仲裁判斷事件,聲請確定仲裁費用額,自應依上揭規定向原仲裁庭為之,其逕向本院提出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