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請人
伯克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紘至
相對人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7,12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78 號判決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兩造不服各自提起上訴,聲請人並為訴之追加,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7年度上字第387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關於本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75% ,餘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反訴原告即聲請人分別預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 元、13,050元,聲請人並支出證人旅費1,078 元(見高院107 年度上字第387 號卷第341 頁),合計22,828元【計算式:8,700+13,050+1,078=22,828 】。另就本訴訴訟費用分擔之部分, 查相對人提起本訴,並支出本訴費用,遭法院駁回,並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該本訴費用既應由相對人負擔,且相對人已先行繳納,是不另外列計訴訟費用,一併敘明。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7,121元【計算式:22,828元×75%=17,12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