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游昇訓
- 相對人
- 鄭金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游昇訓即昇興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游昇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