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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6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66號

聲請人
冠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章
相對人
麗德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維軒

      游亭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29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35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96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5萬元,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29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經聲請人定21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函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次查聲請人業已撤回執行且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業經撤銷,應認本件訴訟已終結。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該函於同年月23日送達相對人,有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行使權利,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本件事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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