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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1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15號

聲請人
朱勇昇
相對人
尊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579 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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