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4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46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勝豪
相對人
瑋碩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相對人
李鴻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存字第529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10萬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5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108 年度存字第52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北地院108 年度存字第529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