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71號聲 請 人 茂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欽 相 對 人 邱皙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萬6,720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90 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90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720 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6,72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