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5號原 告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仁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定代理人 陳長庚 訴訟代理人 鍾筱迪 張庭豪 被 告 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才 訴訟代理人 張雨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