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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5號

國家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5號

原告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仁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定代理人
陳長庚
訴訟代理人
鍾筱迪
訴訟代理人
張庭豪
被告
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才
訴訟代理人
張雨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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